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0月18日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公告说,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规范稳健发展,银监会起草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18日起上网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限一个月。所提意见和建议,可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银监会非银行部。
一直受200份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后在开办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将不再受200份的限制。这是该《征求意见稿》所透露的信息。
而当前,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一直受200份的限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受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其存续期限不得少于3年,最低募集金额不得少于5亿元。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不受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房地产信托资金,应当进行组合投资,不得将资金运用于单个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
该《征求意见稿》称,信托投资公司、保管人从信托收益中收取管理费。信托投资公司收取信托收益的15%作为管理费,保管人收取信托收益的5%作为保管费。当房地产信托资金未能实现收益时,信托投资公司和保管人不得收取管理费或保管费。
据悉,有信托投资公司对只能收取15%的信托收益颇有看法。他们认为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不同,不应该一概而论。(记者 李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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