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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发展商不选好物管不准卖楼
编辑:新野楼市网   2005年12月16日10:39   来源:本站原创  
新《物业管理条例》下月实施,广州国土房管局有新规定

  今后,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始销售楼房前必须先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否则不得售楼。这项规定极可能下月就要开始实行。昨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举办新《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宣传新闻座谈会,该局物业管理处处长文静表示,在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后,市国土房管局将制定多项新规定,开售前先招管家的规定就是其中一项。

  前期物管与预售证挂钩

  新《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为避免发展商垄断物业管理权,或者庇护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新《条例》提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为强制执行新《条例》,要求在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和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后,开发商才能取得《房地产预售证》,也就是说,要做好前期物业管理后才能卖楼。

  文静还表示,新《条例》实施后,市国土房管局还将制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水供电和专项维修资金追讨等问题也将得到协调解决。

  明确14条执法依据

  市国土房管局还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方面的14条执法依据,包括执法的部门和相关处罚金额的细定。其中较受关注的是: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款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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