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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
编辑:新野楼市网   2002年01月19日00:00   来源: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和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 第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活动的人员,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九条 申领《房地产咨询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三)具有房地产或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四)具有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3年以上房地产工作实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现职公职人员及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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