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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
编辑:新野楼市网   2005年12月19日18:24   来源:楼市网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超过经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四)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房地产申介服务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m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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