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我国第一部专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法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由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完毕,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可到建设部网站查询(http//www.cin.gov.cn/)。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企业自主定价。上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零售时,要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但整幢楼增减的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1.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贷款利息;6.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发企业的管理费与利润分别不得超过前4项费用之和的2%和3%。(业闻)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而制定的。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什么价格?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本办法所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例如位于丰台区宋家庄附近的经济适用住房顶秀欣园的政府限价为3690元,其中利润为3%,约为110.7元,税金不到6%,约为221.4元,包括建安成本在内的开发成本占91%,约为3357.9元。
哪些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答:依照规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后,开发企业能否擅自调价?
答: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的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但下浮幅度不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答:《办法》强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