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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编辑:新野楼市网   2002年06月13日00:00   来源:新野楼市网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发挥广告在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71号令《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销售、出租、项目转让、形象介绍等的广告。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郑州市行政区内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广告主,指为推销自己开发的房地产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第五条房地产广告实行审查制度。郑州市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对房地产广告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房地产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房地产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发布广告前其广告大样必须报请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后准予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其内容不得擅自增减、更改。
第六条房地产广告审查范围包括:印刷性媒体广告、电子性媒体广告、邮件性媒体广告、户外饰物媒体广告、交通媒体广告和其它媒体广告。
第七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未取得房地产销(预)售许可证或销(预)售许可证被吊销的;未取得《房屋出租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设定房地产抵押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八)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凡在郑州市辖区内申请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第九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号;
(三)物业具体座落、类型、配套设施、平均价、起价等;
(四)需要载明位置图的应按比例载明;
(五)自管或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情况;
(六)优惠条件、按揭情况等;
(七)房地产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八)联系人、售楼电话;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载明上述事项。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发布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开发实际,不得使用欺骗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平均售价,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表明项目位置,应当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在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刊登房屋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饰、装修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按揭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限。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具有确切的物业管理措施,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郑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广告主在郑州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其销售的物业状况必须经过广告审查部门现场予以核实确认,经核实审查后准予发布。
第二十三条非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郑州市举办房地产方面的研讨会、知识讲座或类似于此类活动的,事前应报请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规定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依照《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71号令《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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