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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看房地产霸王条款有多横之物业篇(图)
编辑:新野楼市网   2005年01月20日14:44   来源:新野楼市网  
摘要:房地产霸王条款之物业
房地产霸王条款之物业篇

     买房,可能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一辈子中最昂贵的一次消费。但是目前物业管理市场行为极不规范,一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分明是“霸王条款”,物业管理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事时有发生。

    物业公司霸王条款名目:收取业主费用不替业主服务;绑定销售 装宽带凭什么你说了算;标准不明 物业费收多少算多;无暖之地的采暖费照收不误;物业公司将越俎代庖进行到底;公摊面积计算缩水、车库使用不合理等

    典型"案例"(一): 绑定销售,都是物业说了算!陈先生购买的是朝阳区建国路的一处期房,售楼小姐对陈先生说,楼房在交工之前,已经统一给小区居民预留了宽带端口,购房者要交纳500元的宽带初装费,陈先生对此表示不满。他告诉记者,小区内宽带的网速很慢,而且初装费要比市面上的价钱高出近一倍左右,开发商这种无视房主的选择使用权的做法实在有些过分。

     目前新开发的楼盘在交房时基本上都已经铺设好宽带,据说是为了统一铺设宽带是为方便以后物业来统一管理小区,通过此网络向业主发布公共信息,收取费用等,只是这样的解释有多少说服力,估计大家都心之肚明。

     典型"案例"(二): 物业费收多收少,业主没有参与制定的权利。一位在青年路等待摇号买房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注意了很多期房,物业费一般都在2.4元/平方米左右,“不管开发商的物业将来定多少,这房子也是要买的!”业内人士乔丽女士向记者透露:“往往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都有连带的利益关系,而且很多房产公司的开发商与物业都是一体的,虽然售楼与物业公司是两个部门,但最后的钱都是进了公司的总账里了。”


    据了解,北京市发改委最新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北京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每平方米每月0.90元,包括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安全防范可以加收0.10元/平方米等。

    典型"案例"(三): 大东区刘庆章很纳闷,他房子的建筑面积是66.64平方米,使用面积是47.60平方米,但是房产证上写的是68.70平方米,这丢失的2.06平方米是啥?得到的答案是:公摊的门厅和楼道面积。物业管理部门就是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收取采暖费和物业费的。可门厅及楼道根本没有采暖装置,为啥要收采暖费?另外,物业服务与业主家房证上的面积有啥关系,是为面积服务还是为人服务?

    采暖费大都按包括公摊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收取,对于大多数住宅来说,门厅和楼道是没有采暖设备的,所以,公摊面积不应算在收取采暖费之列。另外,物业费、卫生费等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也是不合理的,业主居住面积的大小与业主对公共设施、公共卫生、保安等公共资源的享有和利用毫无关系。

    典型"案例"(四):和平区业主刘丰等15人不明白,物业公司向即将入住的业主发出“入住须知”,规定在交足各项费用的同时,必须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否则就不给钥匙。

    交足房款并办理相关产权证后,消费者就得到了该房子的所有权,物业公司无权以不交装修押金就不给钥匙相威胁。从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性质来看,可以认为是物业公司预收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只能由某些国家执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且罚金数额也应由物价部门审定。

    典型"案例"(五):因迟交电费而被供电部门断电,因此产生的4分钱滞纳金也被供 电部门以“不足一元以一元计收”的规定收取了1元钱。为此,贵阳市退休工人程德忠起诉贵阳市市南供电局,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0.96元滞纳金及支付1元钱“精神损失费”。世纪中天物业管理参与断电为由,也将其列为被告。

    贵阳市市南供电局在其印制的缴费单上,明确要求电费的缴纳为“自抄表之日起五天内”,逾期不交者,将收取违约金。这一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一条款只是市南供电局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明显不合《合同法》中的“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订立”这一条款。

    典型"案例"(六): 温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或使用人住宅单元及阳台仅作居住使用,不得作写字楼、仓库、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

    业主(消费者)是房屋的所有人,业主有权决定房屋的使用,这条规定明显限制了消费者对房屋的处分权。

    专家提醒: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统计,由于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乱收费,以及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导致的群众投诉,一直位居各类价格举报问题的第3位。百姓期待提高物业服务、物业收费的透明度。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从10月1日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让物管收费"透明"起来。物管收费有望不再"雾里看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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