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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近日公布
编辑:新野楼市网   2002年06月14日00:00   来源:新野楼市网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姚运德介绍说,新《条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是“住房委员会决策”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要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代表为主,这样更能够体现广大缴存人的利益。
监督部门也由原来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家变为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三家。
  第二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和强化,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条例对管理部门的成员构成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原来的住房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修改后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并增加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由此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直接监管,这更好地体现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第三是在原来同级监督的基础上,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
  第四就是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姚副司长说,这次修改条例当中对老百姓贷款、抵押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产权部门要进行“一条龙”服务,以便更好地解决服务问题。降低贷款的部分收费,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门槛降下来;通过这次对《条例》的修改,使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益。   修改后的条例大大加强了对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明确了违规内容和相应责任人以及适用的罪名。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款,没收违法所得。有相关责任的各级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管人员,都可以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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